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各省辖市中心城区继续实施畅通工程。各县(市、区)按照实施畅通工程D类城市标准要求,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公安、建设部门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加强县(市、区)、乡镇道路交通管控。乡镇政府要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管站(中队)协管员和行政村安全员的作用,掌握本地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积极协助维护乡镇、村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不符合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要充分发挥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
4.完善快速抢救机制。2006年底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
(四)加强车辆驾驶人及运输企业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6年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机、公安部门要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农机部门要推广应用先进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3.加强客车源头化管理,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严把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和GPS等装备。
4.加强县管车辆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将县管车辆纳入日常管理, 2006年3月底前,登记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严格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和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农机部门切实把好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尽快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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