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沟、河、渠规划区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和县级公路出入口绿化率≥95%。
4.县城(镇)建城区绿化覆盖率≥ 35%;平原村庄林木覆盖率≥40%。
5.区域内单一主栽树种株数或面积不超过70%。
6.国家、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山区≥25%,丘陵区≥10%,平原区≥1%。区域内古树名木建档保护率达到100%。
7.连续3年林业总产值增长幅度:平原地区≥18%,丘陵区、山区≥12%。
(二)申报条件
申报林业生态县除符合上述创建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县(市、区)制定有《林业生态县建设实施意见》(或建设方案)和相关的保障措施,并将林业生态县建设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2.连续3年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林业目标任务。
3.连续3年辖区内林木采伐量不超过采伐限额,征占用林地审核率≥95%,并且无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
4.连续3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 0.5‰以下,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 0.5%以下,无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和蔓延。
5.全民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强,城镇适龄人口义务植树尽责率≥70%,区域内省级以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和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四、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查,达到要求后,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查合格后推荐上报省政府验收。
(二)评审
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验收评审,每两年表彰一次。
五、保障措施
(一)搞好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全省人民对林业生态建设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对林业生态县建设的组织领导。林业生态县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林业生态县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将各项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林业生态县建设任务。
(三)实行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带动。重点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点地区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防沙治沙等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建立完善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名特优经济林、种苗花卉、林纸林板加工和森林生态旅游等产业基地,确保林业生态县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