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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专用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不参与并联审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 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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