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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6]4号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已经渝府法函[2006]4号文件同意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号分别为“渝规审发[2006]5号”和“渝规审发[2006]6号”,现予以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以及《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尽快商市建委制定各自部门的具体协办实施细则。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以及《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自主探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联系人:吴广
  联系电话:63670518  63861955(传真)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渝规审发[2006]5号 2006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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