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海洋环境污染、海上溢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异常海况变动、海平面上升以及厄尔尼诺引发的气候异常等。我区沿海及北部湾地区是海洋灾害多发地区,各类海洋灾害,特别是台风、风暴潮、大浪、洪涝等灾害,一直是影响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为有效减轻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专群结合为原则,切实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与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大力拓展海洋防灾减灾服务领域,开创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新局面。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加强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研究、组织和管理,建立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加强部门间、政府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三、建立健全广西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