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含60%)的,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含30%),不足60%的,前三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10%以上(含10%),不足30%的,第一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分流人员组建的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组建的高科技企业,可享受《
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给予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政策待遇。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安置工作有序进行。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分流人员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分流人员安置工作要负总责,务必在半年内完成分流人员安置任务。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随之撤销,后续工作交由人事部门负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置分流人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超编的要落实分流人员的去向,空编的要顾全大局,按照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接收分流人员。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未完成前,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除接收指令性安置人员外,一律不许新增补充人员。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对人员分流工作的指导、协调,理顺各方面关系,保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科技、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确保经费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区域的分流人员安置任务。
(二)落实政策,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党委、政府要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有违自治区政策的规定;对擅自改变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除责令整改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要及时兑现分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需财政开支的要及时兑现。要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障、创业扶持等政策。坚持以人为本,要想分流人员之所想,急分流人员之所急,对分流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切实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做好工作,保持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做到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积极支持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竞争上岗,保证这项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各乡镇要深入细致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务求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稳定。要遵守机构改革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