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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分流后的全民所有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991年10月31日后至分流安置之月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补缴;原单位合并的,由职能并入单位补缴;原单位撤销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责补缴;1991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
  3.分流后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分流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从原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已参保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按规定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补缴;原单位合并的,由职能并入单位补缴;原单位撤销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责补缴。对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做好续保工作,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对原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分流人员,分流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计算缴费金额,差额部分必须补缴,退休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5.分流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要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可由同级财政补贴给其本人。
  (五)对适当放宽条件后提前退休的人员,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手续,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工资福利,不再给予上轮机构改革有关提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工资级别的优惠政策,即不能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 (地)县乡机关和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排办法>和<市(地)县乡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1]40号)有关提前退休人员提高工资级别的优惠政策。
  (六)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退职后,其每月的退职生活费为:原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原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截止办结退职之日的工作年限计发,具体是: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其每月的退职生活费为:截至办结退职之日,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7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65%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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