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辞职自主创业。
(五)退职。分流人员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符合国家规定退职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退职。
(六)辞退不服从安排的分流人员。对拒绝组织安排的分流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 [1995]77号)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相关政策
(一)对再上岗的人员,其三年不在岗期间视为连续工龄;如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年度考核称职。
(二)在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符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有关规定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照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三)辞职自谋职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由本级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三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四)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分流到企业和分流后自谋职业的国家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全民所有制工人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1.分流后的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两类人员中分流到企业的,在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单位)工作年限×0.3%× 1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