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6]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2001年我区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还有一部分尚未安置到位。为切实解决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中机关和靠财政、各类规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供养的事业单位 (不含中小学、卫生院)至今未能安置的分流人员,按以下途径分流、安置。
(一)打破区划限制,挖掘空缺岗位安排分流人员。各县(市、区)要按人尽其才的原则,集中所有乡镇的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学校的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争上岗,安排分流人员 (安排到学校的需要具备教师资格)。原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参加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职位竞争;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符合岗位所需条件的参加事业单位岗位竞争。要采取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为分流人员提供再上岗机会。对自行联系找到接收单位的,如符合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及原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解聘劳动合同制工人。对分流人员中通过竞争未能上岗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书面通知其本人。
(三)适当放宽条件提前退休。分流人员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2007年底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愿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