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安排。
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协调一致,配合市人大继续做好市政府已提请审议的项目11件,安排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9件、争取提请审议项目6件、调研项目6件。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24件、调研项目20件。具体安排是:
⒈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安排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即《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天津市种子条例》、《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争取提请审议3件,即《天津市信息化条例》、《天津市供用电条例》 、《天津市港口管理条例》;调研项目4件,即《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政府规章6件,即《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规定》、《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天津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天津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等。
⒉加强社会安全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安排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争取提请审议的1件,即《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调研项目2件,即《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政府规章5件,即《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规定》、《天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天津市畜牧养殖管理办法》等。
⒊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载体服务功能。安排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条例》、《天津市爱国卫生条例》 ;争取提请审议的2件,即《天津市集中供热条例》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制定政府规章7件,即《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办法》、《天津市废弃油脂再生和安全回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安排制定政府规章6件,即《天津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天津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