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已经2006年3月20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2006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安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我市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五大战略举措的要求,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为依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⒈保持立法工作的连续性。2006年的立法工作要与2005年的立法衔接好:一是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好2005年已经初审的立法项目;二是优先安排2005年已基本成熟,但尚未审议的立法项目;三是优先安排已列入2005至2007年立法规划,又与2006年全市重点工作联系较紧的立法项目;四是优先安排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立法已基本成熟、当前工作又急需的项目。
⒉突出立法工作的实效性。政府立法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努力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综合分析并抓住当前改革发展中急需依法规范的突出问题,集思广益,快出成果。对于那些还不很成熟,或还在探索中的立法项目,其中又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或也不需要设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或超过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或行政执法主体不需要法规授权的,可先制定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又有必要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⒊坚持立法工作的创新性。创新是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最重要的特点。这不仅包括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创新,特别是在观念、体制、机制、法制上创新,使立法具有前瞻性,体现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还包括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同类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创新,特别是在贯彻WTO规则和国际市场经济立法普遍遵循的公平、效益、安全原则上创新,使立法具超前性。
⒋贯彻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具体法律规范的拟定;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培育发展市场,依法推进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推动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把实践中成熟的新经验法定化,充分发挥法对各项工作的指导作用;正确处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法在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