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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完善城市绿地系统。

  实施城市绿化发展的“内增外扩”战略,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尤其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建设;加强以城市公园为主的公共绿地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形成城乡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强化绿化指标控制,实现全市均衡发展。确保各项园林绿化指标逐年增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8%、30%和10平方米以上;各城区间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加强公共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绿地服务功能。加强综合性公园和大型绿地建设,2006年至2008年每年全市新增公共绿地不低于1895万平方米,将市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地区,按照“绿色家园”规划实现城市公共绿地合理布局;市区中环线以外、滨海新区和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实现500米服务半径有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市区中环线以内要加大大型公共绿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公共绿地密度;强化公园特色建设,制定《天津市古典园林和历史名园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公园设计规范》严格审查全市公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方案,突出植物景观;公园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坚持文化建园,开展星级公园评比活动,提高公园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

  积极推进城市生态恢复及用地功能重组。继续坚持废弃地生态恢复和废物资源化的绿化建设模式;结合工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落实城市绿化用地;落实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

  加强城市道路绿化,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新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改造道路逐步达标;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建设一批景观路。

  加强居住区绿化,创造宜居环境。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35%,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开展园林式居住区评比活动,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积极推动单位绿化。深入开展园林式单位评比活动,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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