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
(规地字[2006]18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
城市规划法》、《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 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九)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铁路及其它基础设施的处理用地,即界外处理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者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中,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及其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视线景观走廊、航空港、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安全保密范围内建筑应按规定高度控制。对裙房、主体建筑或者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也应当明确。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道路红线、等级、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立交桥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控制范围;涉及轨道交通用地应当明确出入口和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需要设置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涉及地上或者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或者交通系统联系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