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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结合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十一五”期间,解决好我市农村饮用水氟含量重度超标、苦咸水及局部地区水量不足、用水不便等问题。
  (三)按照“十一五”城市供水规划确定新建、改造设施项目,组织完成《天津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快水厂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继续实施老旧管网改造,提高水质,提高设施运行的安全保障率。
  (四)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在修改完善“十一五”各项专业规划过程中,把保障饮用水安全列入规划内容范围,并组织抓好实施工作。
  三、以加大水源监测和保护工作力度为重点,确保全市水源的安全
  要高度重视并抓好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影响水源安全,有效开展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加强于桥水库库区和周边地区的环境治理,抓紧完成包括水土保护、村落污水治理、周边村落固体废弃物处理、医院污物处理、湖滨带生态保护、水质保护与净化等项目在内的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程。水利、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水库周边地区餐饮、旅游、采砂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疏导、监管和执法力度,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水质达标。
  根据引滦上游主要污染负荷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实际情况,要对引滦输水全线实施高频次水质监测,加强与相临省市共同防控污染的协调工作,与上游管理部门和流域各级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健全完善水质变化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处置水源污染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规范饮用水工程建设程序。抓紧研究制定天津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饮用水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饮用水工程质量。
  (二)全面贯彻市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05]46号),加强建成饮用水设施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科学有效、社会化服务的水质监测体系,充分发挥饮用水工程的建设效益。
  (三)本着城乡统筹的原则,城镇供水管网可到达的区域要逐步实施城乡统一和集中式供水;统筹调配引滦水、引江水和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及非常规水,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保障体系。加快解决部分地区饮用水高氟、苦咸水质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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