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规范本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
第三条 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条 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五条 个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注册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独户居住证明;
(四)所养犬只彩色照片4张(侧身正脸全身站立、两寸照片);
(五)犬类免疫证。
第六条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出具的特殊工作需要养犬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