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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专户资金清算银行: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出纳业务;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具体承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保证资金支付,做好与人民银行(或相关清算银行)和财政部门的资金清算,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三)规范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转移性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3转移性支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或计划从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四)充实市县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人员,承办财政直接支付及资金清算等集中支付业务。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在省本级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1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范围。

  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省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考虑到各单位的管理状况、性质、所处地域不一样,对不同的预算单位分类实施改革。

  (1)对于预算单列,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实行规范、彻底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即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安装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用款计划、用款申请、核算全部由预算单位负责。

  (2)对于预算单列,但其财务管理合并到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预算单位,以及实行报账制的单位,不开设零余额账户、不安装电脑系统,其资金支付、核算合并到其财务管理单位。

  (3)对于地处偏僻、资金量较小的单位,不开设零余额账户、不安装电脑系统,由主管部门提出其下属基层单位的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这些基层用款单位的基本账户。

  (4)对于个别特殊单位(如涉密单位),以及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按照转移性支付的方式,将资金从人行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到这些用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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