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资金清算银行: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出纳业务;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具体承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保证资金支付,做好与人民银行(或相关清算银行)和财政部门的资金清算,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三)规范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转移性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3转移性支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或计划从国库单一账户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四)充实市县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人员,承办财政直接支付及资金清算等集中支付业务。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在省本级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1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范围。
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省本级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考虑到各单位的管理状况、性质、所处地域不一样,对不同的预算单位分类实施改革。
(1)对于预算单列,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实行规范、彻底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即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安装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用款计划、用款申请、核算全部由预算单位负责。
(2)对于预算单列,但其财务管理合并到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预算单位,以及实行报账制的单位,不开设零余额账户、不安装电脑系统,其资金支付、核算合并到其财务管理单位。
(3)对于地处偏僻、资金量较小的单位,不开设零余额账户、不安装电脑系统,由主管部门提出其下属基层单位的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这些基层用款单位的基本账户。
(4)对于个别特殊单位(如涉密单位),以及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按照转移性支付的方式,将资金从人行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到这些用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