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精神,为提高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本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