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300-6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
(二)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600-1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
(三)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责任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就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三)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预算;
(四)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施工图纸;
(五)社区菜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社区菜市场房产证复印件或与产权单位签定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
(七)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九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由区(县)商务局、工商局和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按照《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