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6]451号)
房山、门头沟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北京京煤集团: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同时指定北京银行为我市煤矿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代理银行。
北京银行联系人:胡以澜 何江
联系电话:66428498 1391056941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煤矿企业的核定能力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