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06]73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管理,北京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除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外,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统一票据。
二、从2006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经审核批准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
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将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章。
三、旧版财政性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后,旧版财政性票据停止使用。
四、为做好有关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方案》,请各单位按照通知和实施方案的要求一并执行。
附:《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财政性票据和开展重新审核北京市财政性专用票据工作的方案》
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1、《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财政局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复函》
3、《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票据管理规定》
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5、《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重新审核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工作
(一)审核范围
凡经财政部门监制并负责财政性专用票据管理的市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参加此次审核。财政性专用票据是指不包含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品】票据、北京市接收社会捐赠统一收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的其它财政性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