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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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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施步骤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按计划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4月10日-4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结合本部门工作任务,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制定完善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区县(自治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本单位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5月1日-11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四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2月1日-12月31日)。由市专项整治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制定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并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对专项整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该部门今年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资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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