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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安监、商贸等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在10个区县(自治县、市)、50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登记,初步建立起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和医疗救护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剧毒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商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剧毒化学品和硫酸、硝酸、烧碱等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记录购买者的单位名称、地址,购买人姓名、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和用途。

  (七)完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要完善事故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物资。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审查制度,督促企业制定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泄漏物质或消防水通过雨水系统直接排放,提高快速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能力。

  (八)严格液氯、液氨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监控液氯、液氨以及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路面监控,严禁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危险化学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罐车、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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