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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6年6月底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出台《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

  安监、商贸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关,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加快发证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初审关,对已受理的办证申请,要按规定抓紧进行书面核实和现场核查。暂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对无法整改的企业,许可证受理机关应报请当地政府做好转产或关闭工作。对已发证企业要开展“回头看”,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今年3月31日之前未能获得经营许可证、6月30日前未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书

  市经委要严格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改建、扩建)设立批准书,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入门关。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新设立或进行过改建扩建,但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审批手续的,要责令完善审批手续或责令停产整顿。

  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营业执照年检,从严核定经营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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