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研究制定我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明确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检查。严禁超限额采伐和无证采伐,对不按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和超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铁路、公路、水利和园林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林木凭证采伐管理工作,做到依法审批,凭证采伐。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性林木采伐。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大量基础建设工程将相继启动,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将快速上升。为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确保宜居生态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林业总体规划,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地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林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切实加大“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建立通报制度。各区县要认真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审批、采伐调查设计、采伐作业验收和伐前公示等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区、县及有关部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天津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十一五”期问年森林采伐限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