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津政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将我市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十一五”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限额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措施,也是统筹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协调发挥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是我市生态建设关键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强化责任制度,把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确保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规范“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指标管理。下达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公益林,要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人工商品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林木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依法审批。在限额指标的使用上要优先保障人工商品林采伐的需要。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
区、县及有关部门年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人工商品林主伐、公益林更新采伐和中幼林抚育间伐的需要。市预留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受损林木清理及征占用林地等工程采伐林木的需要,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使用。
铁路、公路、水利的林木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并依法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确保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