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河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河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实施。
各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编制的分配、使用、管理和财政供养人员、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四)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使用和人员结构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协调约束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八)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会议督查、责任审计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一年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年度普查或者年度检验;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