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稳定房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2006年4月28日 深府〔2006〕7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努力实现住房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全市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与结构基本平衡
(一)今后3年-5年内,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包括保证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规模;加快特区内城中村改造,落实5年内城中村拆除重建规模达到现状总量20%的规划目标;妥善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二)继续调整住房的区域结构,保证住房供求的结构性平衡。继续完善特区外基础配套设施,加快新城区建设,引导居民置业需求转移。
(三)进一步调整住房的产品结构,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宅供应。今后在供应普通商品住宅土地时,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等批准文件中,逐步将拟建住宅套数或住宅套型结构比例作为规划条件,确保年度普通商品住宅供应量不低于全部商品住宅供应总量的90%。
(四)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强度,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今后供应的各类房地产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二、加强闲置土地管理,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囤积土地的行为。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未按期开发建设的,从确认闲置之日起,第一年按地价款1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各类政策性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租售对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包括经济适用出租房、廉租房在内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