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津政发[2006]31号)
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和制约的总体要求,为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及配套服务事项共313项,其中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4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8项,配套服务事项59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要经过市有关部门初审上报的事项44项。自2006年6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的这些事项均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现场审批,在本单位不再接件。
附件: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初审上报事项和配套服务事项的行政主体及事项名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初审上报
事项和配套服务事项的行政主体及事项名录
一、市属行政主体及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2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
(二)初审上报事项(1项)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市经委(17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1.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9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2.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3.硝酸铵、氯酸钾购买审批
4.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认定
5.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6.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7.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认定
8.年度医药储备计划审批
9.新建或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审核
(三)初审上报事项(7项)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设立与审批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4.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企业设立审核
5.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审核
6.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公告审核
7.糖精生产计划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