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医药商店连锁有限公司设置电子药柜的批复
(沪食药监流通〔2006〕325号)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推广电子药柜有关情况的请示》(一医股份〔2006〕029号)收悉。现就有关电子药柜设置、备案程序、经营范围具体要求如下:
一、你公司所属上海第一医药商店连锁有限公司可在药品零售网点不足区域,如机场、码头、地铁、长途客运站、小区会所、大型商务楼及宾馆设置电子药柜,可作为药品经营活动的延伸,以方便群众购药。
二、开设电子药柜应由第一医药商店连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电子药柜安放所在区(县)、地址及单位名称、数量等;经事前备案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电子药柜经营范围为乙类非处方药。考虑到机场、码头、地铁、长途客运站购(用)药者的特殊需要,可增加茶苯海明(甲类非处方药)的销售。
四、上海第一医药商店连锁有限公司应切实担负起电子药柜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对电子药柜的药品配送、养护和日常设备维护。电子药柜所售药品必须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