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278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和《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是指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和标准,对所申请鉴定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等相关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安全鉴定费。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限应以房屋安全房鉴定机构向社会承诺的办法时限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建设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收取费用。
三、城市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住宅类,砖木结构2.6元/M2、砖混结构3.9元/M2、钢筋混凝土结构5.2元/M2、非住宅类,砖木结构3.4元/M2、砖混结构5.1元/M2、钢筋混凝土结构6.8元/M2。
(二)遇有下列特殊情况,以上述收费标准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相关调整系数如下:
1、高温有毒、污染超标的房屋不超过1.8;
2、无房屋资料不超过1.5;
3、加层、改造房屋不超过2.0;
4、定期或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不超过0.4;
5、委托方需加急制作鉴定报告的,不超过1.3;
(三)房屋司法鉴定按豫发改收费([2005]232号)规定执行;
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