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5]1409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一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比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执行。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10月30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河南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得在我省销售。
三、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切实降低22种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5%。若出现实际零售价格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