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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巴里坤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巴里坤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巴里坤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及优良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巴里坤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等城市界线,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保障机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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