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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收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39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为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包括主提升机系统、主通风机系统、主排水系统、空气压缩机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爆电气系统、煤矿用一氧化碳传感器、煤矿用甲烷传感器检测检验时,可收取检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具有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应依照授权范围、检测区域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要向被检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公示。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如需继续执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另行下文。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表:
河南省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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