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郑价费〔2005〕2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近期,一些县(市)、区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照相费或人像信息采集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2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的规定要求贯彻执行。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20元,对丢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居民申领、换领及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贯彻执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减免政策的规定。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领和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它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收取工本费。
四、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照相费或人像信息采集费等,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凡未按价格管理权限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
五、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的作用,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