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
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