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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工程监理服务;
  (四)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
  (五)检测、检验、认证服务;
  (六)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
  (七)文化体育艺术经纪服务;
  (八)拍卖服务;
  (九)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营销策划等服务;
  (十)其他。
  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第十三条中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青国税发[2004]16号)修改内容
  第十六条 中的农林牧渔业归并到其他行业。
  九、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核定后公示制度
  (一)公示时间:应在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定额确定后的第一次申报前,向纳税人公示核定征收有关情况;
  (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税号、名称、地址、核定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定额;
  (三)公示的方式:各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或青岛国税外网进行公示,视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形式扩大公示面。
  各基层局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表、变更表、通知)
  2.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表、变更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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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 │ │ │ │     │ │     │     │ │ │ │ │ │
│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金额单位:元
├───┼─┴─┴─┴─┴─┴─┴─────┴─┴─────┴─────┴─┴─┴─┴─┴─┴────────┬────┐
│纳税人│                                                  │    │
│ 名称 │                                                  │    │
├───┼──────────────────────────────────────────────────┼────┤
│纳税人│                                                  │    │
│ 地址 │                                                  │    │
├───┼──────────────────────┬─────────────────────┬─────┼────┤
│经济类│                      │         所属行业         │     │    │
│ 型 │                      │                     │     │    │
├───┼──────────────────────┼─────────────────────┼─────┼────┤
│注册资│                      │         联系电话         │     │    │
│ 本 │                      │                     │     │    │
├───┼──────────────────────┼─────────────────────┼─────┼────┤
│上年收│                      │       上年成本费用额       │     │    │
│入总额│                      │                     │     │    │
├───┼──────────────────────┼─────────────────────┼─────┼────┤
│上年所│                      │        上年征收方式        │     │    │
│得税额│                      │                     │     │    │
├───┴──────────────────────┴─────────────────────┴─────┼────┤
│纳税人意见:                                                │    │
│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    │
├───┬──────────────┬──────────────────────────┬────────┼────┤
│核定征│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           按收入总额           │        │    │
│ 收 │率)            ├──────────────────────────┼────────┼────┤
│的分类│              │         按成本费用支出额         │        │    │
│   ├──────────────┴──────────────────────────┼────────┼────┤
│   │              定额征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        │    │
├───┴──────────────┬──────────────────────────┴────────┼────┤
│       核定时间起       │年  月  日                             │    │
├──────────────────┼───────────────────────────────────┼────┤
│  变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时间  │年  月  日                             │    │
├──────────────────┴─────────────┬─────────────────────┼────┤
│税务分局意见(五市):                     │管理部门意见(八区):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税政法规部门意见(五市):                   │主管税务部门意见: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 负责人:      单位(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告知事项:                                                 │    │
│纳税人已达到查帐征收条件,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 │    │
│征收。否则,核定征收方式继续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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