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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意见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月至3月底)。市民政局要制定规范公墓建设管理验收标准。有关市(县)、区政府应在2007年1月底前对本地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规范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针对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是创建全国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的客观要求,是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和殡葬整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不移、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做好规范管理工作,使公墓朝小型化、生态化、园林化方向健康发展。
  要加强公墓管理的组织领导。有公墓管理任务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殡葬政策法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努力解决公墓行业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公墓建设好、管理好、服务好,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1.民政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合法公墓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公墓建设,取缔非法公墓,强化行政执法,创新管理机制,推进葬式改革,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重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起草《无锡市公墓管理办法》。
  2.规划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公墓重新规划定点工作,以文件形式明确各公墓规划定点范围,并按规划管理法规对公墓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3.土地管理部门要负责公墓用地的调查,完善经营性土地报批手续,明确用地面积。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事实、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今年底,对目前合法经营性公墓已实际使用的土地,可采取划定范围,予以认可,但不允许突破界线。对尚未开发建设的公墓用地,要依法补办征用手续。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墓(塔陵)随意扩大经营范围,严禁传销和炒卖穴位(塔陵格位),对违法经营活动要坚决依法查处;要负责做好经营性公墓工商登记工作,完善经营执照。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属本次清理整顿范围的非法公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一律予以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
  5.林业管理部门要规范公墓使用林地行为,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制止违法使用林地和乱砍乱伐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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