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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墓管理的意见

  2.统一墓证制度。为加强管理,保护购墓人、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1999〕129号)和省民政厅(苏民福〔2006〕2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塔陵统一启用省民政厅监制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
  3.健全年检制度。根据国办发〔1998〕2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公墓年检标准,做好公墓年检工作,完善年检制度,督促公墓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公墓年检情况要如实对社会公示。
  4.强化价格监管制度。物价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定期检查公墓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在《无锡市公墓价格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现行墓穴价格一律按照市政府通告(锡政通〔2005〕2号)发布前确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趁殡葬整治之机擅自提价,损害群众利益。
  (五)依法处置非法公墓
  1.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为非法公墓。非法公墓应整体封闭,一律停止墓区施工、墓穴销售和骨灰安葬活动。如继续违规建设、违法销售,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非法公墓可按照退坟还林的要求,根据地形特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整治。原则上非法公墓应改为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墓地。
  3.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城市风貌的,要坚决予以迁移或平毁复绿。对墓穴分散、管理混乱的小型非法墓地,也要予以迁移或集中平毁处理。
  三、实施步骤
  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至5月底)。市、市(县)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市各类公墓现状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彻底查清各公墓批文、实际范围、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墓穴数量、墓穴价格等基本情况。各公墓经营单位制定具体规范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殡葬整治办公室。市、区两级分别召开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条块和部门之间的配合与支持。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6月-12月底)。组织并完成公墓规划定点、明确范围、测定面积、划定界桩、绿化美化、环境修复和完善土地手续等有关工作任务;启动生态公墓建设,推出新的生态绿色葬式;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完成对非法公墓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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