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准确界定公墓范围。对各类合法公墓要按照省民政厅和市、市(县)、区政府有关批文,重新测量,搞好定点,明确范围,建立界桩,划出界线,在墓区进出口等重要场所竖立经批准的平面规划图,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二)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1.妥善解决公墓用地。对全市公墓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核准使用的用地面积,按照相关政策,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2.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公墓,应持省民政厅批文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外资经营性公墓,应持民政部批文领取营业执照;跨省设立销售机构的经营性公墓,应持两地省民政厅批文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对属事业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可按照市政府对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要求及流程,待单位改制时由事业法人改为企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各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3.完善公墓价格服务收费行为。经营性公墓属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千家万户,全市各公墓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公墓价格,并对外公示。
(三)明确建设标准
1.明确绿化标准。一是公墓绿化总覆盖率不得低于6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二是每个公墓必须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园林景点设施。三是现有公墓内生态资源和环境得到妥善保护,做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用水泥等铺盖墓穴以外的墓道、地面。
2.明确墓穴建设标准。一是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确需扩大墓穴用地的,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3至5平方米。二是墓碑原则上采用卧式或横式。竖式墓碑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米。三是禁止因建墓造成新的环境和景观污染。
3.明确生态公墓标准。从现在起公墓建设要彻底摒弃“水泥森林公墓”传统建设思路,走生态公墓发展道路。生态公墓建设标准就是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绿色葬式为主体,以塔葬、壁葬、安息堂安放等少占地或不占地方式为重点,使公墓成为弘扬先进殡葬文化的优美的人文景观。我市各公墓年内都要推出生态葬、节地葬,通过两年的建设,使生态葬墓葬比例达到50%以上。
(四)强化行业监管制度
1.规范墓穴销售制度。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严禁传销、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销售墓穴(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禁止出售寿穴,禁止建造家族、宗族墓地;严禁对非无锡籍人员出售墓穴(格位);在市区、风景旅游区和主要道路停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广告,上述范围现有广告要限期拆除。对一些无子女的高龄老人和医学上确认为绝症并病危等其他特殊对象确需购买寿墓的,应向公墓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方可购买寿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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