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建立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6〕3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建立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六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当前农村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并实施有效的监督,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担负着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负责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承担着校舍和师生安全及学校治安等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市政府和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乡镇自评。由乡镇根据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于每年7月底之前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果报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二)县级复查。由县(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学和有关部门于每年8月至10月底之前对各乡镇自评结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市教育督导部门。
(三)市级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乡镇自评和县级复查结果,组织市督学和有关部门重点对申报“教育工作先进”的乡镇进行督导评估,提出鉴定性的评价意见。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评定和运用。督导评估实行量化打分,满分为100+20分(基础分加附加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其中基础分不低于80分)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县级复查被评为优秀的可申报市级“教育先进乡镇”;县级复查被评为不合格的,要针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乡镇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乡镇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