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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考核重点是失业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再就业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市、区财政按原负担比例和列支渠道落实所需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及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八、附则
  (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仍按原政策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41号)、《关于部分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12号)规定的再就业援助补贴的实施期限与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实施期限相同。
  (二)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并做好与已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以前市执行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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