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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劳动派遣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并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加强对调查数据的整理、分析及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制度,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按规定重点用于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及相应的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要建立社会保险与规范用工行为的联动机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前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七、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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