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技能培训或SYB创业培训,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
(3)对失业人员参加我市企业急需的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6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参加其他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在400元以下按实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在200元以下按实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2.对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3.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和市民教育培训,所需培训费给予适当补贴。对与在甬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4.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地区和行业就业形势监测机制。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进行必要的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任何个人、单位和部门开设的职业(人才)中介机构未经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劳动力(人才)交流洽谈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将未经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洽谈会招聘信息在新闻媒体刊登或向用人单位发布。
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根据《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的派出机构或兼职监察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