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要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转移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积极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农转非被征地人员,应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加强对被征地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已失业登记的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5万元,到期还款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无贴息。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制订其他相关就业援助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征地调节资金等渠道支出。
(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工作,加强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力度,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应作为新增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覆盖各类学校未就业毕业(肄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复转退役军人以及被征地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录用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职业介绍补贴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含被征地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每介绍成功1人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为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每介绍成功1人给予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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