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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鄞州区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标准仍执行原规定,2006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3.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通过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由各地财政解决,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并实施绩效考评。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含动态增长部分经费)由市、区财政按原规定的比例承担。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的财政扶持政策可相应延长。
  4.鼓励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主动申报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不超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三分之二额度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其中户籍在市辖各区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300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上述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已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暂停享受;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可采用核发和网上核准两种方式。要严格核发或网上核准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与监管。市区及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信息查询系统。在提供就业再就业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以免发生骗取、重复、交叉享受有关政策的现象。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发现不符领证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或网上注销《再就业优惠证》。
  三、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再就业的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力量,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政府部门所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础作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应达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逐步提高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队伍稳定。到2006年底,各地中心城区所有社区和劳动保障工作任务重的行政村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各地行政村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以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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