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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发放月工资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0%以上,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企业应为所招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以下简称新标准),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每人2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达不到上述比例,已在银行进行小额贷款的,可按实际招用比例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将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以下政策扶持。就业困难人员(下同)是指: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月工资发放标准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0%以上,且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按新标准计算[其中招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及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两保”人员的企业,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用工补助,并按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2.用人单位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招用市辖各区原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并按上述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工资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政策可享受到2008年5月底止。对其中享受期限未满3年的人员,可享受至3年期满。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的具体标准为:企业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51元;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为每人每月405元。上述标准高于目前新标准的部分给予继续保留。其中用人单位招用“两保“人员的,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用工补助,并按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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