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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其申领,应免费核发或网上核准《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执行]: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以上人员以下统称下岗失业人员。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财政给予100%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为1年,展期无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2万元的额度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可申请2-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联动机制。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50万元,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街道,授予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街道)(以下简称信用社区)称号。下岗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同时,对信用社区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2%作为其奖励工作经费。对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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