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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建立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2006年至2008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全市新增城镇就业人员30万名;帮助1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6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保持在5000个以上;组织7.8万名城镇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帮助18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5%以内,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积极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发展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通讯信息业、社会服务业等优势行业,增加就业容量。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3.进一步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加强对企业用工缺口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积极引进适岗对路的技能型人才,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务(技术工人)输入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引进技术技能人才,帮助缓解企业“招工难”、“技工荒”。继续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引导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4.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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