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总体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批复。
三、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制订主体企业依据批复意见制订辅业改制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状况、人员结构、主要产品、经济效益等);
2.改制的形式、资产处置方式、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管理;
3.改制后企业的股本设置、股权结构、出资人及出资额、出资方式、法人治理结构;
4.职工安置情况和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渠道;
5.辅业企业改制后的发展前景;
6.组织领导体系及实施步骤。
(二)所需要件:
1.职工安置预案,包括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和鲁劳社〔2004〕5号等文件规定,确定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享受政策的人员范围、执行的标准和政策依据,并以此测算各项费用的初步数额;
2.辅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有关决议;
3.涉及金融贷款的提供金融部门出具的债权保全证明;
4.国有资产转让各方签订的协议;
5.改制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前3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改制分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有产权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
四、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审批
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经辅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主体企业审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辅业单位改制涉及总资产5000万元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经主体企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五、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辅业改制实施方案经批准或备案后,由主体企业根据鲁国资督导〔2004〕1号文件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聘用中介机构的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辅业改制单位总资产5000 万元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负责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涉及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