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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四、关于不进行清产核资的省管企业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4〕43号)有关规定,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对于经批准不进行清产核资的省管企业子企业,可按经批准的企业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五、关于不进行清产核资的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问题
  清产核资基准日前一年内,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批准且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上述企业需要申报处理资产损失的,应按照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搜集相关证据,由中介机构对资产损失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上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

  六、关于清产核资企业申报核销损失处理预案的问题
  企业和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明确企业申报核销损失的处理预案。
  企业明确申报核销损失处理预案时,首先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分类,再分别按合并和汇总口径确定企业的核减科目和顺序;按合并口径确定核减科目和顺序时,存在少数股东权益的应当同比例进行核减,对资不抵债子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和预计资产损失,应按相应金额核减企业合并报表中的未确认投资损失;企业填报资金核实分户表,相应分别按合并和汇总口径确定企业的核减科目和顺序。核减顺序不符合清产核资政策要求的,应有专项说明。

  七、关于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的问题
  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和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应对以下事项作重点说明: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二)企业按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要求,对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进行调整的情况,并附基准日调整前会计报表;
  (三)清产核资报表中账面数与基准数的差异情况。对未经批准自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原已自行处理的资产损失按本次清产核资要求进行调整的情况,要作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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